(转载)Creative Commons协议在国内博客中使用的必要性

我们通常熟知的唯一一种版权声明方式“保留所有权利”(AllRightsReserved),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把作者权利武装到牙齿的无敌法宝,为人们机械的接受并习以为常。通常情况下,很多人只知道在自己的任何大小的作品(甚至本身也是在别人的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都无以复加地声明为“保留所有权利”,即便自己发表的作品的原本用意是希望思想和信息被传播,作者的这种无意识的行为导致的最终后果只能是很多优秀的作品(无论是艺术作品、文学作品、个人思想还是其他数字作品等)都无法得到最大价值利用或最广泛传播。  虽然在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在尽其所能的赋予原创者权利,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并非需要保留所有权利。相反,他们更愿意有自己的个性化选择——“保留部分权利”(SomeRightsreserved)。正是应对这种需求,CreativeCommons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授权协议体系。它包括一整套规范化的权利组合让著作权权利人去选择。 CreativeCommons(简称CC,中文译名为“知识共享”,以下简称为CC协议),是一种网络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所特有的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它同时也是相应的非营利组织——知识共享组织的名称,其创始人和主席是著名法律学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Lessig),他是在反对美国《数字千年法案》对著作权保护走向极端的大背景下发起成立CC组织并提出此协议的,其初衷旨在克服传统版权保护方式的不足,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

协议最初版本发布于2002年底,其最主要内容在于改变原本严格的著作权限制,在把著作权完全交还给权利人的同时,提供了由4个最常见的权利选项:

(1)署名:即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其版权作品,或者基于该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条件是必须提供原作者姓名;

(2)非商业用途:即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其版权作品,或者基于该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是条件是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

(3)禁止派生作品:即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其版权作品,但是只能原封不动,不能是派生改动过的作品;

(4) 保持一致:即允许别人分发基于其版权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是条件是必须提供和原作者作品许可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对自己的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以上4种授权方式,选择性地组合声明作品授权条件,这种组合构成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1.0版本中的11种许可协议:署名;署名-禁止演绎;署名-禁止演绎-非商业性使用;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禁止演绎;禁止演绎-非商业性使用;非商业性使用;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1.0版本在推出后,被许多人使用,而在实际使用中有近95的人都选择了“署名”这一选项,因此在2.0版本中, “署名”成为默认的选项。现在的版本为2.5,共提供6种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署名-禁止演绎;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

许可协议有三种不同表达方式:

1/共用约定(CommonsDeed)。对许可协议所作的简易、白话的摘要,并搭配有相关的图示。

2/法律文本(LegalCode)。能确保许可协议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版本。

3/数字代码(DigitalCode)。将许可协议转换为机器可读的形式,帮助搜索引擎或者其他应用程序通过使用的许可协议来确认你的作品。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许可协议附在作品中。

与传统著作权法保留所有权利不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旨在保留部分权利,它允许人们运用一些特定的权利,又同时让权利人将另一些特定权利留给自己。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非商业性使用”并不是说,作者就绝不授予商业性使用的权利,该选项的意思只是说,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并没有在这份许可协议中授予,要取得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必须先经过作者同意。此外,知识共享组织并不反对作者从作品中获取商业利益,相反许可协议使一些作品的能见度提高,使作者能够从作品中获益。

CC 在给与权利人对自己作品一定的控制权的前提下,增加了网络上可供人们免费使用的信息资料总量,以此允许和鼓励他人的使用,从而促进取之于公共知识空间的创作,这使得其在发达国家成为许多博客网站普遍使用的授权协议,然而国内使用CC协议进行版权声明的博客尚不多见,比较典型的是CN.Blog,作为知识共享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伙伴,它率先采用了署名——非商业——保持一致的许可认证。

相信伴随着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体制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CC必然能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效应,本文仅想就博客领域谈谈CC协议在中国进行实用推广的必要性。

第一/ 博客用途的差异性决定了CC协议在国内进行使用和推广是很必要的。博客自身名称就注定了其矛盾的特点,博客的英文原始称谓为WebLog,Web为万维网(WorldWildWeb)简称,Log为航海日志,因此,WebLog直译即为万维网日志。换言之,WebLog就是记载在万维网上的日志。进一步分析,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文章一经上传在网络上,互联网上信息的快速流通和不断传动决定了博客中的内容必然会在第一时间公开于众,被无数人作为信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络获取到,另一方面,博客作为日志的本质属性又决定了其公开和发表目的是因人而异的,毕竟不同的人发表日志往往有着不同的原因。更何况近年中国的博客数量在以惊人的速度爆炸式增长,据iRsearch艾瑞市场咨询数据显示,中国博客用户由2003年的20万增长到2004年的100万,增长比率为400,预计2005年博客用户将达600万,2007年有望达到2860万,2005到2007年年复合增长率在200以上。

由此可见,在快速增长的博客中,每一个博客发表文章都有自己目的,有的人为了记录一下生活琐事,只想把文字写给自己的亲人和朋友,有的人则希望分享自己经验或者传播理念,想要让自己的博客能够为更多的人所知晓。对后者目来说,想要在数以千万计的博客中脱颖而出是很难的,有太多的博主希望自己博客的访问量可以增加,对他们来说,自己的作品被人转载是对其最大的鼓励,但是他们往往会忘记一个很大的问题。在用户选定一家博客供应商(BSP)进行注册并开通博客空间时,应当仔细阅读博客供应商出具的协议,这个协议一般在注册过程中会出现,但国内的绝大部分用户在注册时很少仔细阅读,而是直接点击“下一步”,这种做法就导致了很多博客网页末尾僵硬的“allrightsreserved”的声明很可能并非博主本身的意志,而是博客供应商基于对博客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最大化原则提供的默认选择,这一切恰恰都与博客用户的本意背道而驰了。因此,CC协议的产生,使博主摆脱了“要么不受保护,要么全部保护”的尴尬境界,用既定的方式将他选择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公众领域(如“给予非商业性、无衍生产品的授权”允许整部作品被再制作,“许可授权”允许其他人下传或对原作进行再加工、再制作,甚至可以为了商业赢利目的进行这些活动,只要向原创者交付部分收入即可等),无疑将大大促进博主作品在公有领域的传播和影响,从而不用去宣传即可增加博客空间的访问量和知名度,从而达到其传播理念或者分享经验的目的。

第二/CC协议的完善和规范化能给博客带来很多的便利。博客的核心概念是共享,是以一个人的视角,以整个互联网为事业,精选和记录精彩内容,为他人提供帮助,充分展现其共享价值,体现的是一种利他的共享精神。基于以上的理念,很多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一些文章,是为了分享经验或者宣传理念,希望被众人所知晓和传播。既然这些博主作为权利人拥有处理自己作品的权利,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任何人转载自己的文章,那么作为版权声明的“allrightsreserved”就绝非其本意,很自然的就会出现各种私人的、不规范的版权声明,CC协议也正是基于此产生的。但是与其产生鲜明对比的是,CC协议是由著名法律学者提出,且在国外博客中广泛使用得以验证和不断改进,其规范化和标准化授权的效果要比博主自己空想出的版权声明好得多。再者,一旦BSP统一采用了CC知识共享协议,那些愿意遵守转载规则读者也用不着在转载前仔细浏览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转载规则,只要知道一个CC知识共享协议就够了,这种对读者的便利实际上就是对那些守规矩的转载者的鼓励。当然,使用 CC中什么样的授权组合方式,选择权还是完全掌握在权利人手中,当然,这种选择也直接决定了在遇到侵权行为的时候,权利人可以直接根据协议中的什么内容提起侵权诉讼。

第三/CC协议有助于整治博客间的非法转载问题,促进构建有弹性的著作权保护体制。本文所谓博客之间的非法转载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指在没有法定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一方博客所有者将另一方博客中的作品再现到自己博客的行为。究其原因,首先,非法转载是国内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必然产物。尽管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广大博友维护自身权益,打击网络侵权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但是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侵权还是问题重重,取证的困难,高维权成本与低维权收益的反差,使许多人面对维权望而却步,因此可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非常有缺陷的,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法律在惩治网络转载问题上的实际效用并不十分显著。此外,人们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法制意识太过淡薄助长了博客间非法转载的猖撅发展。由于现在在博客上随意摘抄他人文章据为己有的现象比比皆是,很多权利受到侵害的被转载者对非法转载行为有所偏见,总会认为转载者是故意把自己辛辛苦苦原创文章改名换姓,以占为己有的心态发表在自己博客上的。

事实上,其中很大部分是因为进行转载博友的相关法律意识不够造成的,网络世界的共享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很多人的思想里,认为博客中的文章写了就是为了共享的,自己为了非商业的目的抄一段到自己的博客里,认为没有署名和提供原始链接的必要性。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博友往往是因为自己读到这篇文章觉得作者很有些新的见地,抑或是自己读后很有些想法,于是想要推荐自己的好友也阅读一下,以产生共鸣,才把别人的文章复制粘贴后发表在了自己的博客中,此类转载者并非要把这篇文章说成是自己写的,以换取自己的精神上的荣誉感,而是因为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使得博客的文章要完全遵守著作权法显得异常艰难。首先,博友往往用的是网络上的虚拟名字,而同样的名字在网络上或许会大量存在,这就为追寻博客文章的原创作者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被转载的博客本身就是转载他人的作品,转载者一般不会去调查原创作者是谁,这也就导致想要进行署名的人无名可署。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CC协议的普遍使用在解决博客间非法转载问题中将能起到显著效用。这并非是因为它能解决博客非法转载或者网络侵权和其他所有的法律问题,而是它的加入让著作权保护体制更加多样化,人性化,用灵活的“somerightsreserved”换掉人们都已经看麻木的 “allrightsreserved”。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一个重大的作用就是使公民对其行为有预期性,但是由于博客在中国的迅猛发展,很多网友根本没有时间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只是怀着尝试或者跟风的心理就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博客,因此在转载的时候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完全没有意识,更有甚者可能连文章末尾的“保留所有权利”也转载到自己的博客中,法制意识的淡薄令人惊讶。如果能够以推广CC知识共享为契机,配合《网络著作权保护条例》对网络上各种行为的规范,必然可以构建起一个更为完善的博客著作权保护体系,来唤醒网民们对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其实单就CC知识共享协议本身而言,对中国的大部分博友来讲还是很新鲜的,其不同授权组合的选择方式的个性化差异也决定了其趣味性,在中国,博客的拥有者往往以中青年人为主,他们的特点正是接受新事物的速度特别快,因此相信CC的使用和推广将会很受欢迎,长此以往,CC将逐渐成为博客版权的代名词,将来的人们再转载博客的时候可能会养成习惯,去注意一下这个博客的权利人有没有选择CC授权方式,选择的CC中的那种组合的授权方式,再决定自己怎样才能进行合法的转载。要补充说明的是,有学者对CC在中国的推行持悲观甚至否定态度,其主要观点认为CC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应对美国的那种所谓的“版权保护过甚”的情形,他们认为CC协议差生的背景是美国发达的版权制度和人们传统意识中强烈的版权观念。

在美国,一旦文章后标有“allrightsreserved”的字样,人们对其的使用也会变得十分慎重,因而会出现处于强势地位的版权所有者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滥用其版权的现象,故有运用CC的必要性。而在我国,目前的最大问题根本不是权利人滥用权利的问题,而是如何落实著作权法、确保创作者合法权益实现的问题,现有的知识和创造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的问题,CC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当今中国甚至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CC协议也根本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对上述观点并不赞同。总体说来,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CC在中国的前景,诚然,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制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还很欠缺,但是要注意到一点,通过对比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可以看到我国著作权法在其“权利的限制”一章中明确列举了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内的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但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合理使用的种类缩小到了9种。

最值得注意的是,被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一直都视为合理使用的 “个人使用”被排除在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除非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许可,否则博客之间的转载都不再属于因为个人使用而构成合理使用的范畴,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法律已经有了过分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趋势?与此同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口令技术等技术措施进一步限制了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这样下去,人们创造博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工具,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使人的思考和交流借助博客变得更加便捷的初衷就大打折扣,这又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的过分保护问题也已经出现了苗头?故而本文认为CC协议在此时的作用更多的是防范于未然,一方面避免了“权利保护过甚”情形的出现,同时对于有意传播知识同时愿意自己部分权利的人们,以其完善的授权方法帮助他们合理的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而更好的促进作品的传播,实现创造博客的初衷,达成知识的共享。

此外,应该注意的是,CC只是一个著作权授权协议,本文说的仅仅是对其的使用推广,绝非强制实施,只要权利人愿意,完全可以声明保留全部权利,须知此处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是为了权利人自愿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尊重权利人意志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方法。目前,CC协议在中国已经崭露头角,2006年3月29日,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CCChina)2.5协议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暨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上正式发布,知识共享组织的创始人劳伦斯·莱斯格以及知识共享组织的多名成员出席了会议,并介绍了版权在数字时代下的问题以及知识共享协议的发展历史。相信随着 CC在中国博客中的受众不断增加,影响力不断增强,其应有的效果也会逐渐显现出来,这样博客建立之初衷——促进用户的知识的有序化流动,使用户享受到知识交流与共享的快乐与便利,也会更好的得以实现。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http://www.susine.com.cn/lens/post/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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